大昌镇一村民谭某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目前还在缓刑期内。可谭某偏偏不信邪,又一次涉嫌醉酒驾驶,等待谭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5月17日9时许,县交巡警大昌中队民警在S301省道289+300米设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在卡点前方50米处有一辆红色越野车停车准备倒车掉头。民警立即上前将该车拦停,同时要求驾驶员将车停好,并下车接受检查。驾驶员下车后,民警发现驾驶员一身酒气。民警现场询问其是否喝酒,驾驶员称是自己头天晚上喝了酒的,喝到凌晨才结束。于是民警将驾驶员谭某及其驾驶的车辆带回中队,民警对驾驶员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5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当即将谭某送县120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并将该驾驶员移送到大队事故科。 在随后的询问中,该驾驶员交代自己在2015年8月9日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2015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目前还在缓刑期内。谭某的血样检测报告出来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本次谭某不仅是醉酒驾驶,还是无证驾驶。谭某将面临被取消缓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还将面临拘役和并处罚金。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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