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说“迷信就是傻子遇到骗子的结果”,但沉溺其中的人似乎络绎不绝。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委原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何炳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罕见地指出他“不信马列信风水”。此前,已有不少落马干部被通报“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有的地方还开展了“不信马列信鬼神”专项整治。
党员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是信仰缺失、精神颓废、堕落迷途的表现,为党纪所不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必须严格落实“十二个不准”,其中之一就是“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明确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为党员干部划出了红线。如果党员组织参加封建迷信的行为涉嫌违法,还要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条处理。
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不仅违规组织参与迷信活动,还因此一错再错、损招迭出,违反其他纪律条款,最终不得不自吞苦果。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封建迷信的错误与荒谬。
——“迷信心态”下,抵制诱惑的能力急剧下降。辽宁省抚顺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栾庆伟就是“总开关”失守的反面典型。2007年5月,栾庆伟调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后,几个“大师”都说他命很好,一生顺利、官运亨通。有“大师”还预测他什么时候能当上什么官。此时的栾庆伟完全把个人命运和前途寄望于“大师”的预测上,“迷信心态”下,抵制诱惑的能力急剧下降。他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手中权力疯狂敛财。2015年12月,栾庆伟被“双开”。
——挥霍公款装神弄鬼,搞迷信活动。有的干部身居要职,却仍要笃信风水、迷信“大师”,甚至不惜挥霍老百姓的血汗钱求神拜佛。例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湖南省怀化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杨开凤用公款聘请“风水大师”担任怀化生态工业园园区顾问。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极度迷信风水,动用公款修建阴宅。
——办事看“时辰”,拿钱问“风水”。风水学几乎是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向东日常行动的指南。走进他的办公室,就仿佛入了一个风水局:走廊加了钢化玻璃,用以“藏风聚气”;进门处加了30厘米高的门槛,用以“挡煞消灾”;室内四个墙角按不同方位分别摆放了“富贵”“平安”“升迁”“贵人”等风水摆件,表明其人生四大追求。徐向东出门看黄历、办事看“时辰”,对拿不定主意的事,有时候会用手机上的易经八卦软件算一卦决定去不去,钱拿不拿、要不要,等等。然而,仰仗“风水”这道“护身符”,非但救不了贪腐,反倒成为其顶风违纪的直接证据。2016年7月,徐向东被开除党籍。
——笃信“风水大师”,拆毁五保户房屋。2016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新桥村相继有人去世,一时间人心惶惶。不少村民跟党支部原副书记陈品让提到“风水”问题。陈品让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请来“风水大师”。“风水大师”称,新桥村村委会门前三间五保户房屋有碍风水,建议拆除。陈品让想:“既然请来看了,就不能不信”,遂指使村民陈某忠用铲运机将该房屋推倒损毁,致使该房屋不能使用。2017年11月,陈品让被开除党籍。
——村支书兼职“风水先生”,借堪舆之术谋利。“左青龙右白虎,只能青龙高万丈,不能白虎抬头望”……此等术语,竟出自一名村支书之口。胡泽明,2004年任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莲池村党支部书记。身为党的干部,他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信仰信念,却迷上了风水堪舆之术,一边干着党支书的工作,一边利用“分金定穴”的“手艺”,干起了“乡间风水师”的活计。今天收了500元,告诉村民聂某某,把岳母葬在某处,可以保佑妻子发大财;明天又收200元,帮村民周某某选一块地用于安葬其父,说可以保佑后代平安无灾。由于“名气”越来越大,胡泽明还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周边乡镇。2018年,胡泽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风水“保佑”不了任何滥用权力的官员!相反,迷信如同“陷阱”,如不及时清理,极易深陷其中。恰似一副著名的对联所说:“阴地不如心地,后人须学好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法规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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