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信息网

搜索
查看: 4010|回复: 0

【时政聚焦】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5-29 08: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