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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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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4 09: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0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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