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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管理事关生命大事。”未经允许违法私自供应生活用水,必将遭受严处。
5月20日20:30,县水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福田镇桥头村村民吴某,私自向福田镇辖区内的三岔桥小区、市场内小区、凌云村3处共21户居(村)民供水。
接到报案后,县水行政执法支队派出执法人员会同福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县富民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人员前往举报现场(福田镇三岔小区)进行调查核实。
经现场调查和走访,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属实。赓即,水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吴某前往违法现场进行配合调查。
当事人吴某,因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向周边居民供水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现依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县水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吴某自行拆除铺设的引水管道,并向周围21户饮水居民做好宣传疏通工作。当事人吴某认识到擅自供水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后,立即自行拆除引水管道。
为防止因饮用水源取水口和供水系统设施中施放生化毒剂、放射性物质等致使居(村)民因饮用或使用自来水而发生中毒,甚至造成居(村)民因中毒严重而死亡,从而造成极大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县水利局告诫广大市民,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定要饮用水质合格的饮用水。(记者 向永蓉 通讯员 邹小蓉 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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