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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网约车司机酒后驾驶被交巡警查获 这次赔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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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2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县交巡警大队民警在高唐街道宁江路高唐美食街连接道路段路检路查时,查获一辆白色吉利网约车,车内弥漫酒气,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悉,驾驶员杨某是一名正规的网约车驾驶员,当日晚上去宁江社区亲戚家吃晚饭,经不住劝,喝了几瓶啤酒之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网约车回家,不料被交巡警查获。

杨某驾驶的车辆是营运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三款,杨某被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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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聚餐饮酒增多,

酒驾行为发生概率增加,

一旦发生事故,

代价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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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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