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由原告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刘某甲生活帮助费20000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2月28日正式登记结婚,1995年大儿子出生,三年后两人的小儿子也顺利出生。携手共度了二十多年,如今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夫妻两人却闹起了离婚。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5年10月,被告刘某甲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从此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的重担一下子落在了妻子孙某某的肩上。2014年7月,孙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两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几年过去,两人关系没有缓和,孙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两人自201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没有联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准予双方离婚。念着曾经的情谊,原告孙某某自愿给被告刘某甲生活帮助费2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考虑到被告情况特殊,该判决生效后,官渡法庭两名干警第一时间将生活帮助费送至卧床在家的被告手中,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巫山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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