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秩序管理工作,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做到“上牌照、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 01 范围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991-2018)规定的技术标准并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合标电动自行车”) 。
(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其他电动两轮车辆(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02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地点 (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第一、二、三分所。
(二)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交巡警支(大)队车管所,以及各区县交巡警支(大)队在其下属勤务大(中)队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 03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一)合标电动自行车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 1、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超标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3、超标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注:如车辆所有人无法提交车辆来历凭证和合格证明的,可由所有人提交书面承诺,说明车辆购买的真实渠道、车辆类型及型号等内容。 04 预登记 (一)合标电动自行车 不需要预登记。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 从即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登记地点免费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预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领取预登记凭证。 05 牌证发放 (一)合标电动自行车 从即日起,经审查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 从2019年10月15日起,车主凭已领取的预登记凭证,免费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 06 过渡期管理 (一)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二)2019年10月15日后,未申请办理预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再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也不得上道路行驶。 07 上路行驶管理 (一)上牌照 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含超标)应当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
(二)有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含超标)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
(三)戴头盔 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含超标)上道路行驶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限1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含超标)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
(五)靠右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含超标)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08 咨询电话 96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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