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信息网

搜索
查看: 1284|回复: 0

【清廉巫山】以案示纪 | 五一期间 公车万万不能这样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4-30 10: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想必有不少人已经开始计划驾车踏青出游。但出行之前,各级党员干部必须警惕,公车姓“公”,一定要严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切莫越了公私之界。

微信图片_20190429103509.jpg

【典型案例1】某单位干部昝某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五一假期,昝某在驻地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带领值班司机及其亲属5人,驾驶公车到当地景区游玩。2018年9月,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并退赔车辆使用费。

微信图片_20190429103511.jpg

【典型案例2】某单位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刘某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问题。2018年4月29日(劳动节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本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用于去某县看望亲属,共计支付公款310元。2018年10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已补缴。


微信图片_20190429103514.jpg

【典型案例3】某街道违规借用下属企业公车问题。2017年5月,该街道违规借用街下属某公司的3台车辆用作街道公务用车,由街党政办副主任曾某负责管理。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曾某违规安排使用公车,导致该街12名干部既用公车又领补贴,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月,曾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借用车辆均退还给企业。

【纪律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来源:清廉巫山)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