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套路贷”案一审公开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某、谢某、王某林、王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龙湖U城,租用写字楼,以驰浪金融、重庆鼎有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广告宣传无抵押贷款,诱使在校大学生等社会人士来借款,借款时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通话清单等个人信息,以“保证金”“高额利息”等名目,与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使用暴力催收,采用殴打、拘禁、威胁、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
| 法庭审理
巫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来自银行、社区的群众旁听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谢某、王某林、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保证金”“高额利息”等名目,同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邓某、谢某诈骗数额巨大,王某林、王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谢某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 法庭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
被告人王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
同时,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四被告表示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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