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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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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9 15: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4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明确规定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微信图片_20190409150703.jpg
整改必须“一事一议”“一园一案”

《实施方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列出了时间表,要求各区县政府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就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与治理工作方案等一并于4月12日前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

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

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分时段对各区县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进行通报。

城镇小区应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在老城区(含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配套幼儿园应设置为公办
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实施方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也提出了要求:

区县政府要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规定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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