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县人民法院对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黄某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案进行依法执行,对该户位于龙门街道龙水村3组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交出土地。
拆除前
当日上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黄某房屋所在地,在做好安全排查、记录、人员疏散等工作并确定房屋内所有人员、财物等已经安全搬离的前提下,采用挖掘机对该房屋进行拆除。
据了解,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龙门街道龙水村3组,在实施巫山县早阳(江东)旅游新城项目征地红线内,该土地于2012年10月1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085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该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拆除
期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城新区管委会征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等多次到黄某家里做工作,向她们摆事实、讲政策、讲法律。该户以提高征迁补偿标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为由,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妨碍了新区工程施工,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依法执行申请。
拆除后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依法执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并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3月21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执行,执行过程平稳有序。县检察院、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对执行过程进行了监督。
(记者陈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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