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我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第一次随机抽选候选人工作。将有37名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是不穿法官服的“法官”,可见其在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特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县公证处进行了现场监督见证,运用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10倍的候选人,共产生候选人1110名。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候选人征求个人意愿,并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并进行第二次随机抽选,最终确立37名正式人选,再由县法院提请县人大进行任命。”县司法局副局长黄裕萍介绍。(记者 王忠虎文/图)
链接 关于人民陪审员具备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农村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的年长公民,可放宽学历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应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选任机关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同时对选任机关作出了调整,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有利于实现选用分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选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 《人民陪审员法》确立了“两次随机抽选”的选任机制。第一次是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二次是从候选人中随机抽选出人民陪审员。 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案件审理。 二、依法享有履职保障。 三、依法享有参审保障: (1)任职保障。 (2)人身保障。 (3)经济保障。 人民陪审员履行以下义务: 其一,依法履行参审职责。 其二,严格遵守审判纪律。 其三,积极进行法治宣传。 任期是几年?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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