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巫山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龙门大桥至老车检站,长江北岸至金科小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19年2月4日(农历除夕)至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等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烟花爆竹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专营销售,非专营销售点严禁销售各类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未成年人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
八、对违反《条例》等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巫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巫山县安监局举报电话:57688317。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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