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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劳动监察局蒋岚,吴建寅等 涉工作作风粗暴,监察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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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5: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举报:邵阳市劳动监察局蒋岚,吴建寅等 涉工作作风粗暴,监察渎职,故意不作为,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深挖2个多月

  2015年3月6日,本人前往邵阳市劳动监察局,咨询,投诉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欠缴代课教师多年养老保险一事的处理结果。被邵阳市劳动监察局主任科员蒋岚,局长吴建寅等多次故意刁难,嘲讽,大声恐吓,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肆意剥夺投诉人的举报维权请求,并两次企图将投诉人推攘出办公室。其《对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劳动监察处罚书》存在明显忽略主要证据的渎职,和故意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1,投诉人对全程进行了录音,邵阳市监察局对在局长办公室交涉过程进行了录像。局长办公室门口装有摄像头,记录了本人被推攘出办公室,局长吴建寅在办公时间锁闭办公室,拒绝开门。以及本人向邵阳市纪委纠风办电话投诉的全部过程。
  , 2,另,此次举报,有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劳动仲裁书一份。

  以上两项举报资料,证明邵阳市劳动监察局主任科员蒋岚,局长吴建寅等涉及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1,主任科员蒋岚,局长吴建寅均以“对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的劳动监察处罚书属于劳动监察局”为由,先是拒绝投诉人的要求查看的合理请求,接着拒绝投诉人的要求送达,复印,拍照的合理要求。违法了政务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主任科员蒋岚在办公期间接待投诉人时,以需要向领导汇报为由,语气恶劣的要求投诉人离开其办公室,并想锁门,涉及工作作风粗暴,个人素质低下,无教养的问题。
  3,局长吴建寅以本人不是投诉人的直系亲属,无权向其投诉举报劳动违法行为及劳动监察人员的违纪行为。李XX更是直接将本人推攘出局长办公室并将吴局长锁在办公室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另李XX身为公职人员,推攘举报群众,行为恶劣。多名劳动监察人员,包括该局一副局长,喧闹监察局长的办公室,嘲笑,威胁投诉人,完全不符合公职人员的规章要求。肆意嘲笑,剥夺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监督等权利。
  4,劳动监察处罚总时效最长3个月,目前到期,但局长吴建寅反复强调投诉人还需要再等3个月拿到最终处罚结果。理由何在?而,在时效期内做出的,声称只属于劳动监察局,投诉人(代理人)无权复印的那份《对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劳动监察处罚书》中。仅仅对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做出的补缴17个月的养老保险的决定。投诉人递交的那份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签署的工作证明(劳动关系的铁证)被劳动监察局监察办案人员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活生生剥夺投诉人几年的养老保险血汗钱。相比较接收同样材料并及时做出判决的邵阳市劳动仲裁院的仲裁书,劳动监察局的裁决书就是个笑话,涉嫌严重渎职,故意不作为。主办人员蒋岚,局长吴建寅负有不可推卸的办案责任和领导责任。此事一并向纪委进行公务人员违法违纪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的娘家,劳动监察权属于任何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邵阳市劳动监察局蒋岚,吴建寅等害群之马,将劳动监察视为其私物,私权。部分监察人员和领导语气狂傲,冷嘲热讽投诉人,举报人。做出的裁决书竟然不敢公示给投诉人,举报人。裁决书草率,武断,漏洞百出。故意忽视铁证。整个劳动监察局的工作完全不符合党和国家对行政部门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举报人恳请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纠风办,核实本人录音,及时调取劳动监察局的录像和监控。核查《对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劳动监察处罚书》的办案证据和过程。给当事人,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给千千万万劳动维权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维权环境。
  苍蝇不除,劳动维权怎能实现?市纪委已立案调查,深挖社会主义的害群之马2个多月,相信一定会给举报人一个合理的答复。

  举报人:袁军 电话号码:1807393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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