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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圣泉街的张安兴做梦也没想到,二十多年前自己从部队带回家留作纪念的49发子弹,竟给自己招来麻烦。日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安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安兴于1980年11月至1985年10月期间在部队服役。1983年,张安兴利用回家探亲的机会从部队带回10余发军用子弹藏于巫山县官渡镇三堰村4组的家中。1985年,张安兴从部队退役时又带回军用子弹30余发藏于家中。2011年11月,张安兴从巫山县官渡镇三堰村4组搬家至巫山县圣泉街583号B8栋2单元4-2室时,将49发军用子弹带至新家,放在卧室的衣柜底部。2012年6月12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张安兴家中搜出军用子弹49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安兴持有的49发子弹中的46发认定为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安兴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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