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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出重拳治理瞒报矿难,对违法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上和刑事上的严肃处理,对遏制瞒报矿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在井陉矿区一家企业在生产期间,一辆工程装载车由于驾驶员经验不足,在倒车时发生翻车现象,致两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却成了不解之谜。 一起事故两人死亡 近日,记者接到知情者反映,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国祥矿业石灰厂在2014年11月11日发生一起事故,该事故导致厂长赵某(西王舍村人)和副厂长陈某(贾庄村人)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并没有及时上报,而是和死者家属以每人40万元的赔偿进行私了,并要求死者家属不可对外宣扬。 安监局:该事件为交通事故市安监局知情 知情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呢?为了证实以上情况,记者赶赴石家庄井陉矿区进行核实。在井陉矿区经过多方联系记者见到了该矿区安监局办公室高主任,高主任告诉记者:“该企业确实在11月份发生过一次事故,但是在事故发生当天矿区安监局和石家庄市安监局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时公安、交警、120也都参与了现场处置,经过现场勘查此次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并非安全生产事故。并且交警队已以交通事故立案。所以,想了解更详细的一些细节只能去交警队了解。而且在事故发生当天我们也及时通知了市安监局,相关人员也已赶到现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市安监局也已知晓所以不存在事故瞒报。” 交警队:超出交通事故认定范围不属于交通事故 记者带着疑问来到矿区交警大队事故科,事故科一位姓周的警官又向记者道出了和安监局高主任不一样的说辞。周警官告诉记者:“事故当天我们赶到现场,做为交警接到报案后无论在哪我们肯定是要出警的,但是该事件是在企业厂区内发生的,而且是装载车,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随后我们就返回了。况且已经超出了我们交警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应该属于安全生产意外事故,所以我们不可能立案更无法立案。” 市安监局:不知情没有接到上报 一辆正在生产作业的工程车,而且是在企业厂区内生产期间,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又是怎样划分的呢?记者百思不得其解。随后,记者以咨询者的名义拨通了石家庄市安监局的电话,说明情况后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类事故应该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随后记者将该企业的情况反映给了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起事故目前市局并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上报。但随后会向井陉矿区方面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并尽快给予答复。 出了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这是国家的制度规定,也是法律要求,这对于彻底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整改避免后患。同时,对受害人进行依法赔偿、对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进行全面处理都有着非常的意义,隐瞒事故,无疑是逃避责任,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其因责任得不到追究,不能引以为戒,更为事故再次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链接:关于瞒报处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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