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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长征派出所虚构违法事实出并具虚假文书致使投诉人被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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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投 诉 人:祁世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家住兰州市城关区雁滩709号,联系电话:13893607158

  被投诉人: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长征派出所

  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虚构虚构违法事实出并具虚假文书致使投诉人被非法拘留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10日,被投诉人向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宝积路派出所出具一份有关投诉人非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关于李靖会报警有人骚扰她的处警经过》(以下简称处警经过)的书面说明。该份《处警经过》载明:“2012年12月27日16时05分,长征公安局长征派出所接到靖煤集团供热公司职工李靖会的报警,李靖会称祁世强要和她了结以前的事,站在院中不走,怕影响其工作,随报警,没有什么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在了结情况后对投诉人祁世强核实身份,询问原因并告知投诉人此事属民事纠纷。随后口头告知祁世强后,祁世强离开了靖远集团供热公司。”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宝积路派出所以被投诉人出具的该份《处警经过》认定投诉人祁世强多次干扰她人正常生活,并据此对投诉人以“干扰她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为由依法对投诉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出具的该份《处警经过》系其单方面虚构事实,意图非法追究投诉人行政处罚之责之举。其内容虚假表现如下:

  一、被投诉人无法证明2012年12月27日16时05分,其接到李靖会的报案电话并出警对投诉人进行询问处理。

  二、被投诉人所称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首先,2012年12月27日16时,投诉人本人并不在平川。其次,投诉人并未骚扰李靖会。最后,投诉人在该段时间内并未去过靖煤集团供热公司。

  2014年6月10日,被投诉人向宝积路派出所出具该份《处警经过》。2014年6月17日,宝积路派出所以投诉人祁世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为由,非法对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经投诉人行政拘留10日。

  因被投诉人虚构违法事实并出具虚假文书致使投诉人被非法拘留,其违法违纪行为严重侵犯投诉人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能依法履行领导监督之责,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并作出公正处理,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投诉人:祁世强

  2014 年 1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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