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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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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21: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皖刑终字第00133号(http://www.ahcourt.gov.cn/sitecn/xslo/53154.html),王保如行贿超过3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淮南人大已前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资格,但是淮南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仍然徇私枉法包庇行贿罪犯王保如。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第二款规定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徽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司法人员,面对自侦案件发现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所确定以及被举报的情况下,仍然对行贿罪犯王保如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是典型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
  作为检察长的朱新武,振振有词的声明此案是前任留下的,与他无关,才不予立案侦查。这是地地道道徇私枉法,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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