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房开公司老总向本报反映他融资心切,贸然签下一张四千多万元的借条给别人,对方拿着这张借条申请查封了其公司价值近10亿元的项目。
■晨报记者 冯羽
雷某
写借条仅仅为了融资
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向记者介绍称,正中公司在桂林开发了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几年前,正中公司因故停工,导致资金链断裂,加上各种债务到期,包括施工方、材料供应方等多位债权人将正中公司告上法庭,32个官司,近3亿元的债务,致使该公司位于桂林市老城区黄金地段的某项目面临被拍卖的危险。
为了缓解危机,他一边融资,一边四处托人找关系,希望法院不要拍卖土地。2011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广西十大杰出律师”的梁某。梁某称其有关系可把正中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调出桂林城区法院,交叉指定河池中院执行,然后保住项目不拍卖、项目建好后再还债执行。他信以为真,于是让梁某负责处理此事,在调案期间,梁说要写很多法律文书急着盖公章,每次去找雷盖章不方便,所以要求雷把公司公章给他保管,雷某为了急着办好桂林法院调案事情,就同意公司公章交由梁保管。
2011年年底,临近过年,因为公司连安置过渡费都发不起,当时,正中公司账户已全部被冻结,梁某得知后,主动提出借100万给雷。随后,梁便将100万元打入城区政府财政账户。事后,雷主动提出写一个借条。梁说,大家都是兄弟,写借条干什么?太见外了!就这样,梁某取得了雷的信任。
2011年2月,梁某称其和几个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可出资一亿元,盘活项目,正在融资的雷某一口答应,但一直到次年4月份仍无下文。随后,雷与某国企达成投资合作协议,将项目盘活。
梁得知此事后很生气,当面斥责雷“不够兄弟”,而雷也觉得自己承诺在先,且梁某一年多来对他也帮助不少,便提出让梁出资投资正中公司在柬埔寨的一个林业项目。
在去柬埔寨考察后,梁也表现出投资兴趣。但梁提出,那家公司的钱不是他一人的,让雷写一张借条给他,他“再用借条到公司把钱借出来”。
在梁的一再游说下,融资心切的雷写下来一张借条,称他曾向梁借款4780万元的确认书。但随后,梁又说,光有借条还是拿不到钱,“因为我们公司的股东去查了,正中公司都被查封了,根本没有资产作抵押”。
怎么办呢?梁又出主意说,拿着借条到法院搞一个调解书就可以了。因为调解书有法律效力,股东们就释疑了。
可借款根本就没有发生,哪家法院又可能下调解书呢?梁说,他跟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都安法院)的法官很熟悉,可去都安搞掂。就这样,2012年5月23日,凭着一张借款确认书,都安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称雷某向梁某借款4780万,约定在当年6月5日前归还。
疑问
借款原始凭据都去哪了
雷某称,在调解书下发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梁了。而等待他的,不是与梁事先协商好的近5000万元借款。而是都安法院的查封令——法院查封了某项目价值上亿元的地块。
接到查封令后,雷某急忙前往都安法院。随后,都安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调解。梁某说,近5000万元借款中,有2000万元是他的律师代理费,剩下的2000多万元是真实的借款。
雷某对记者称,中正公司从未与梁某签订律师代理合同,所以不明白梁某提出的律师代理费从何而来。而且,他提出让梁某出具借款流水账,梁竟称流水账等证据被销毁了!
“这太荒唐了。梁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至今他还保留有2011年的100万元的借款凭据。2000多万元的借款凭据他怎么可能销毁呢?”雷某说,即使如梁某所说,他销毁了凭据。高达数千万元的借款即便全部是现金交易,梁某取款时也不可能没有流水账。
雷某称,在梁某提出用虚假借条去正中公司借钱时,他就已心生疑虑,并全程录音。录音证明了借款一事根本就没有发生。在梁某不能出具银行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法院调取银行凭证,一切自然真相大白。但他想不明白为何法院不去调取。
梁某
借款确实存在
记者随后采访了另一当事人梁某,梁某坚称这是雷某为了赖账,捏造事实,根本没有这些事情,下一步他会通过依法途径寻求这方面的说法。
梁某对记者称,他与雷某的关系一度非常好,而且没有他,也就没有正中公司的存在了,因为当时正中公司从各个方面已经没有回旋的余地了,雷某连公司公章都交给他来处理,本来按照雷某的承诺,这个公司应该是由他处理的。但最后雷某又反悔了。
梁某还说,钱他肯定是借给雷某了,但没有4780万那么多,4780万这个数字是双方确认的数目,再加上雷某应该给的代理费用。雷某跟他借的现金有两千三四百万,加上最后的100万,一共有2500万左右,这些款项雷某不是一次借的,而是分为很多次,在桂林那边进行的,这些钱都是经过双方核算过的。
那么大一笔款却没有任何原始凭证,这是怎么回事呢?梁某对记者解释道,这是因为双方确认了4780万元的金额,在做了确认书以后,原始凭证都当面销毁了。
梁某最后称,整件事情都是雷某为了赖账弄出来的,他没有必要和那么多精力去跟他扯这些,一切都按法律程序来处理。
观点
有交付借款的行为借贷才生效
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的林有锦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巨额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林律师介绍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规定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在证据认定上,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林律师最后称,本案中,雷某与梁某之间的纠纷案件,已经过法院审理并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己生效且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雷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申请再审;二是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三是向河池中院请求监督。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同时提出执行异议。
进展
自治区高院发转办函
事发后正中公司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他们表示:一、因都安法院作出的上述执行依据的确违反了客观事实,是一个严重错误的虚假诉讼。其公司正在不断努力通过诉讼推翻这一执行依据,维护其合法权益;二、因有虚假诉讼,导致作出错误的执行依据,都安法院作出的(2012)都法执查字4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其公司的5000万元房产,由于该裁定没有明确查封5000万元房产的具体楼层、面积,导致协助单位桂林市房产局误认为是查封其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所有的14层房产,也就是说该裁定实际查封了其公司财产价值9.47亿元,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监督,并纠正错误执行及查封。
今年9月17日,案情有了转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桂执申字第217号转办函,要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对该诉讼案进行限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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