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巫峡镇白水村十社的村民,我们村早在1998年时与村干部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的合同,把村里共约八、九十亩的耕地、荒山承包给承包方(郭支堂,村会计)栽种果树,后于2002年修订合同后又重新签约。时隔12年,在今年的10月份底,我村村民发现被承包出去的土地已被承包方卖了出去。发现此事时,第三方正在我们的土地上施工铺路。因此,村民与第三方发生了争执,后无果。于是,村民又去找承包方理论,承包方不但不予说明,而且躲避村民。对于此,我村村民想收回我们的土地,并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现希望巫山县各级领导能给予我们帮助,帮忙解决此事,替贫苦农民主持公道。 其基本事实如下: 一、郭支堂利用国家政策免费使用农民土地五年 1999年国家开始推行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自2003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郭支堂与村民修改合同。作为村会计的郭支堂了解国家政策,于2002年年底提前得知本村也将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便提前与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修改后前五年郭支堂不用支付土地承包费,也就是郭支堂利用了国家政策免费使用了我们土地五年。 二、合同的签订以及内容有很多问题 1998年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是由村里老一辈村民完成的,老一辈村民都十分清楚地记得这份合同是当时村里的干部陪同承包方郭支堂在深夜里去每一户村民家签订的。这些村民几乎不识字,对于合同的内容也只是由陪同的村干部解说才懂,且是深夜里灯光暗淡,会一些字的村民也就一目十行的看了眼内容,心想村里的干部是不会蒙骗百姓的。而大多村民都是见别人签了字自己也跟着签,想着有钱一起挣,有事一起担。 2002年修改后的合同更有许多问题,村民严重怀疑合同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合同中有问题的地方如下: 1、第二大条承包期限从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7月1日,本应是30年的承包期限,但却写成了26年。 2、第四大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写到“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地保护和利用耕地,禁止对土地造成污染、浪费和损失。6、有配合乙方加强管理和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的权利。” 而现实承包方不但使土地荒废,造成浪费,更不遵守合同在村民不知的情况下把土地卖给了第三方。况且,合同中写的是甲方(即村民)“有权监督”、“有配合……的权利”,既然是权利,村民就有权利选择配合承包方和不配合承包方。但现实是承包方不理村民的质问并躲避村民。 3、合同最后的签字项有问题。其中,乙方代表是郭支堂,担保方仍然是郭支堂,且监督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均无。这样一份合同竟然生效了12年。 三、土地使用未按合同进行 合同规定被承包的土地用来载种花、果、草、木,但承包方从承包时到现在所有被承包的土地中只有最低的一点耕地上种了果树,这些果树现在也已无产,其余土地均荒废至今。以下是从被承包地拍回的照片:
以上所述,均属事实,希望县领导严查清楚,帮我们要回属于我们的土地,终止这遗漏百出的合同,还老百姓公道,维护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6日 附:2002年签订合同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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