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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元月16日,平湖路扬子江国旅一号楼3单元共8家住户,因户外水管破裂,报水厂检修,被要求每户支付150元(共计1200元)的户外水管破裂的维修费。
我的问题是---住户户外水表以外的水管维修费用,是供水方承担还是用水户承担。
早在2007年。扬子江国旅就根据政策将总水表、闸门等一切供水设施移交自来水公司,并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进行了水管的改造,撤除了单位原先安装的总水表,由水厂直接安装分表到每家每户。所以,每户和水厂的产权划分也应该是以每户的水表为划分。户外管道的维修及维修费用应该由自来水公司(厂)负责。 而不是用水户负责
另外根据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根据该条例,用水户义务是按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缴交水费,不应再缴纳其他什么费。
我们希望水厂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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