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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爆料] 官渡镇政府为什么可以给一块地发两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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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1: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巫山县官渡镇双月村86岁李尚友老人,长期在巫山县政府上访。最近,又被四儿子李忠祥告上法庭。
李尚友之妻宋文芝于2013419日死亡。夫妻共生育四个儿子:长子李忠辉,次子李忠杰,三子李忠志,四子李忠祥,
199871,巫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位于“养老田”中0.4亩是李尚友的承包地。
但是,20101130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为李忠祥颁发了编号为CQ34100107005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3617,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同样一块地,为什么两个证?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
CQ341001070059号证(李忠祥)颁证在前,官渡镇人民政府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后,未进行公示,更未提交颁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所以,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此证。
政府的工作人员是干什么的?为什么“一地两证”?
虽然该证已撤销,但以后的花样越来越多:
一、20138129点,在巫山坤泰宾馆调查取证。理由是李氏家族李忠炎、李忠森丈量田地,若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政府依照职权调查取证。荒唐:政府不在官渡办公室办公,而在巫山的一个宾馆办公;而且让李氏家族丈量土地,李氏家族有丈量或执法执政权力吗?李氏家族有骑在弱势老人头上显示家族的淫威吗?
二、2013820日,官渡镇政府出《官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府行处字[2013]1号,处理决定如下:“小地名‘养老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申请人李忠祥户的。”但在20131014日,官渡镇政府撤销“渡府行处字[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此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案件范围。
请问镇政府怎么如此儿戏?
三、20131021日,李忠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地名养老田的承包经营权为原告所有。但提交的证据中:
证据(一):被告李尚友的承诺书:养老田”0.3亩属于李忠祥的承包地.承诺时间为2013422日。
分析:李尚友2013321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416日公开审理,419日另一原告宋文芝死亡,原告会在422日妻子尸骨未寒的情况下写承诺书?201367日法院判决前为什么不出示?太假了。
证据(二):20136121530分,官渡镇双月村委《录音听证证明》中,在场人签名中:其中有些签名的人根本不在场。所签的名系:冒签。太假了。
尊进的各位领导,86岁老人悲愤不已,准备在四儿子家中喝药自杀。他的大半生,经历了抚育4个儿子的不平凡经历,86岁还要在政府领导面前长期跪地上访,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村和镇里也不为他说句公道话。难道,在让临死前还要被抬进法院受审吗?
李尚友次子:李忠杰
次媳:尚兴琼


这是由官渡和村委会出具的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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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有权利吗

发表于 2013-11-13 1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到政府切搞清楚哈
发表于 2013-11-13 14: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岳阳
都是扯淡的玩意儿
发表于 2013-11-13 16: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为这些事扯皮的越来越多
发表于 2013-11-13 18: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怎么搞的哦!好扯啊!
发表于 2013-11-15 0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一、1998年巫山县人民政府为李尚友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目前该证已超过使用年限。
二、至2005年李尚友将土地分给四个儿子。巫山县人民政府根据李忠祥(李尚友第四子)与发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李忠祥颁发了编号为350107048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包含小地名为“养命田”的0.3亩地块。
三、2010年巫山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根据2005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入户核实表,于2010年11月30日为李忠祥颁发了编号为CQ34100107005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面积、数量与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致。由于颁证在前,乡镇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后,颁证程序违法,编号为CQ34100107005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撤销,不存在一地两证。
四、2013年8月李忠杰等与李忠祥就小地名为“养命田”的0.3亩地块归属发生纠纷,要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调解。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该争议地块属李忠祥所有,实体合法。所以官渡镇政府出了《官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府行处字〔2013〕1号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如下:小地名为“养命田”的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李忠祥的。
五、后根据巫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13)山法行初字第00031-1号行政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官渡镇人民政府撤销《官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府行处字〔2013〕1号。
发表于 2013-11-15 17: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hfym 发表于 2013-11-15 08:31
一、1998年巫山县人民政府为李尚友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目前该证已超过使用年限。
二、至2005年李尚友 ...



驳回:
   一. 1998年巫山县人民政府为李尚友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有效期为30年。现属于有效期。该证需在2028年以后才超过使用年限。
   二.李尚友将土地分给四个儿子,其中一块“养老田”0.4亩作为自己老夫老妻耕种的生活来源。此田在多年耕种中,有李忠杰耕种过,有李尚友本人种过,在2003年后才给小儿子李忠祥临时耕种。有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巫山司法局公证处公证书。所以此田属于李尚友夫妻养老生活来源。官渡镇政府及双月村颁证及相关作假资料辅助为李忠祥颁证行为应属于伪证,整个过程应属于违法违规,甚至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公开再作假证,准备上法院告李尚友。
   三.在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李忠祥持有编号为“CQ34100107005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该地确实有一地二证。即李尚友持编号“43030207”和李忠祥持编号“CQ341001070059”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情况应为“一地二证”。相当于古人说“一女嫁二夫”行为。
   四.2013年8月李忠杰等与李忠祥就小地名为“养命田”的0.3亩地块归属发生纠纷,要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调解。政府调节需双方满意才下调解意见,如有一方不满意,政府是不能乱下调解结论的,其实是,86岁李尚友上访后,县长李春奎,人大主任谭观银要求官渡镇妥善解决。官渡镇依法行政,并出《官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府行处字〔2013〕1号处理决定:小地名为“养命田”的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李忠祥的。在2013年10月14号官渡政府撤销该处理决定,原因为土地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范围”。既然无权,为什么擅自处理?处理后又撤销,说明官渡镇人民政府知道错了。撤销也就是纠正错误的表现。也说明官渡镇政府确实存在违规违法为李忠祥颁证。
   86岁老人要生存,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主持公道。并追究制作假资料相关人员的责任。
CCI20131115_0001.JPG
发表于 2013-11-15 20: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子与父也能闹成这样,为了那一丁点的土地,等老人百年归世后,那土地不还是你的吗?非得现在要吗?
发表于 2013-11-20 1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为了一点土地至于吗?
发表于 2013-11-24 21: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基础关系是分家析产,先进行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或调解,再根据结果与村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报农委审批后重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是民事纠纷,官渡镇政府只有调解权,无裁决权
发表于 2013-12-10 17: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一对父母可以养活10个儿子,可10个儿子不一定能养活一对父母。这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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