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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男子,看见独自走在上学路上的8岁小女孩惹人喜爱,萌生出了将其抱回家去抚养的念头,遂上前强行抱起向家跑走,因有围观群众呼喊、追撵,才被迫放下独自逃跑。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李某国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国沿巫峡路从章家湾往七校合一方向走,行至教堂附近时,看见独自走在去学校路上的刘小花(女,8岁),萌生出了将刘小花抱回家去抚养的念头。李某国见周围人少,遂上前强行抱起刘小花,穿过马路从教堂旁边的岔路往望霞公园方向跑去。刘小花受到惊吓,边哭边挣扎,李某国置之不理。李某国将刘小花抱至望霞公园旁边、安康医院后边的围墙处时,因有不少群众呼喊、追撵,李某国将刘小花放下,独自翻越围墙逃跑。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刘小花送回家。案发后,巫山县公安局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李某国有无精神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李某国在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以抚养为目的,强行抱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群众的呼救使其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国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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