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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的男子,刚出狱两月,竟然又重操旧业,去盗窃别人汽车送去修理厂改装。日前,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谢某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彬和张道绪(已判刑)、蒋远金等人商量到巫山偷车。当天晚上,被告人谢某彬与张道绪、蒋远金乘坐谢某彬外侄的货长安车从奉节县城出发,开往巫山县骡坪镇方向,寻找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在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一组,将被害人杨章远停放在103省道的一辆蓝色南骏牌自卸货车盗走。张绪道等人将被盗车辆开到奉节县王大勇的汽车修理厂,要求将该车改成红色。2010年4月3日张道绪在修理厂取车时,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车辆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杨章远。经巫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9047.50元。
同时查明,2007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彬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减刑后于2010年1月刑满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04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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