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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我因为乱停乱放摩托车,被巫山县市政管理局市政监察大队的执法车将我的牌照为:渝FKD777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拖走,停放在巫山县高唐停车场,我发现车子不在了,就去高唐停车场询问,高唐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告知我,说车子在他们停车场,让我快点到西转盘巫山县市政管理局市政监察大队执法室开罚单!我赶紧去把收费通知书开了,去中国银行巫山县支行把200元罚款缴了,下午14:30去高唐停车场取车时发现我的车右前侧盖下方有一条2—3cm的破损口子,我就又去市政监察大队执法室询问,并将执法人员拖车之前照的四张照片拷贝到我手机中,市政监察大队执法室的祝科长派一个工作人员和我一起去高唐停车场看车,工作人员并用手机拍下照片,确有破损!市政监察大队执法室的祝科长给我的解释是他们无法确定是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损坏的!所以不给我修理,不给赔偿,今天我又去巫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找何培龙局长,请求何局长帮我处理好,何局长说让我找张主任,下午找到张主任了,张主任说让我找祝科长,说商量好了给我处理,我去市政监察大队执法室,祝科长说让我去开一张200元的修理费发票,给我把200元的罚款抵消了,200元根本就不够修理费啊,任何单位及个人损坏他人财产都该照价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市政监察大队损坏他人财产了就拒不承认,拒不理赔呢!希望巫山县相关部门看见并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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