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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破坏森林资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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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巫山县林长办 巫山县林业局
关于严禁破坏森林资源的通告
(2020年第2号)

为切实保护好全县森林资源,维护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库区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滥征乱占林地

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和审批制度,坚决守住林地“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未批先占、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禁止随意向林地倾倒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二、严禁滥砍乱伐林木

严格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滥砍乱伐林木及环剥树皮、采脂、掘根等毁坏森林、林木资源的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禁止采伐天然林、公益林以及红豆杉、珙桐等珍稀植物和黄栌等乡土树种林木作为烧材。


三、严禁滥捕乱猎野生动物

严格执行《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第3号),严禁非法猎捕、贩运、经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依法持有猎捕证的,禁止使用批准以外的猎捕方法、猎捕工具和猎捕范围猎捕野生动物。


四、严禁非法野外用火

严格林区用火管理,严禁在林区、林缘烧荒、烧火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形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五、严格重点区域管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进行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及核心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长江、大宁河等干支流及水库、湖泊等周边生态屏障区,铁路、高速公路、省道、县乡村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城镇周边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严禁滥征乱占林地、滥砍乱伐林木、滥挖乱采野生植物、滥捕乱猎野生动物。


六、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县、乡镇、村(居)三级林长要加大巡山频率,督促各地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天保集中管护员、生态护林员扎实开展巡山护林,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县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林业行政执法队、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广大群众监督,对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7688479),共同维护全县生态安全。


巫山县林长办
巫山县林业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巫山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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