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下午,我局停车办二组执法人员在巡查执法时,发现城区平湖路博物管处规违停放二辆机动车,一辆标有“城乡建委”字样的车、另一辆车号为渝FFP567。执法人员用高频呼喊,要求车主立即将车辆驶离,但无人应答,于是执法人员下车拍照取证后实施锁车处理。当锁好渝FFP567时,标有“城乡建委”执法车的驾驶员赶来了,该驾驶员说:“城乡建委的执法人员正在此处执行任务,我现在就将车开走。”执法人员对标有“城乡建委”执法车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车主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很配合地将车驶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标有“城乡建委”字样的车没被锁,并不是因为它是城乡建委的车,而是因为该车驾驶员及时赶到 并接受了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 再次感谢广大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为营造净洁、畅通、有序、和谐家园,你我携手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