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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举报] 滨江路吴太腊肉的老板向某将车锁碰到了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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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12:3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向某乱停车,被交管部门锁了车。向某后发现轮胎被锁,自己打开了车锁,然后公然堂而皇之地扔进了垃圾桶。此事属实。
发表于 2014-9-14 12: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是“扔到了垃圾桶”
发表于 2014-9-14 1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有点意思!是不是真的哦!厉害!
发表于 2014-9-14 16: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不清楚就不要乱发言,不然:是要负责任的,我知道的真象是吴太馆旁边咖啡馆的一客人的车被锁了,车主把锁取下,放到吴太门边,向发现把他扔到垃圾桶。情况是这样,所以乱说是要负责的!
发表于 2014-9-14 19: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路过,不发言!
发表于 2014-9-15 06: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楼主你确定看到是他的车被锁了以后他自己打开的?
发表于 2014-9-15 06: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发表于 2014-9-15 07:1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Щ尡ú
发表于 2014-9-15 07: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锁是别人开的放到我店里,无人来认领所以我丢了,楼主看到是锁我的车我开的锁,那么我觉得冤枉啊,还好有监控证明,楼主捏造事实诽谤以致我的名誉受损,看来我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证明我的清白,顺便也看哈楼主的庐山真面目
发表于 2014-9-15 1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不清楚不乱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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