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6-3-7 09:31:00

3月1日起,巫山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钓期

钓友们注意啦!一年一度为期4个月的禁钓期马上就要来了!

2月27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先后来到长江干流巫山段及大宁河入口等重点水域,在垂钓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逐一发放《禁钓通告》宣传单。“实施禁捕水域禁钓,有利于保护产卵亲鱼的繁殖环境,是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向国太说,根据规定,巫山县所有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期间严禁一切垂钓行为。向国太介绍,禁钓期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对重点水域开展全天候巡查。对违规垂钓、非法捕捞及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我们将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禁钓规定,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如发现违规垂钓或非法捕捞行为,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57588110。https://mmbiz.qpic.cn/sz_mmbiz_gif/mgzEFQfib8DfcBdIxWd7bcxWsPg3xtjoDH0ID0gzpyjXeiavnicldsm4JRxiceFOr2XicefGcpBhVjJQJ3BMnu8CFNeedjq7xHtUovrdOKTIv2JU/640?wx_fmt=gif&from=appmsg&tp=wxpic&wxfrom=5&wx_lazy=1#imgIndex=3违反禁钓规定面临的处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第四项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八)使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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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即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董申熬来源:巫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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