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5-16 10:14:05

巫山一对夫妻闹离婚,不许对方看孩子,法院这样调解→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既涉及父亲、母亲、子女三方的权利义务,也是部分离婚案件的矛盾焦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一方带走孩子远赴他乡探视权无法行使诉至法院法官该怎样处理?近日,官渡法庭法官组织开展一起巡回审判,协同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合力化解一起涉探视权家事纠纷。

案情简介
范某与冉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多年,孩子被范某带到北京生活居住,冉某也多次就孩子的探视权与范某协商。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就离婚系列问题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
了解案情经过后,官渡法庭庭长丁剑立即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同时邀请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参与、联调纠纷。庭审中,丁剑耐心倾听双方诉求,详细询问了解案情经过,得知双方当事人对孩子均关爱有加,但因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长时间分居,孩子被范某带至外省居住生活,致使冉某无法见到孩子,行使探视权受阻,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丁剑精准聚焦双方的争议焦点,联合法庭驻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多方力量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向范某释明探视权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父母亲双方的爱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可或缺,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最终,在多方合力劝导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案件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对探视权的履行时间和方式进行约定:1、被告冉某于每周周三和周日的晚上7时 30分通过与原告范某微信视频探视孩子15分钟;2、冉某自2024年起,每年8月与孩子共同生活20日,每年春节期间与孩子共同生活10日,范某对冉某行使探视权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官渡人民法庭庭长丁剑:家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系婚姻家事纠纷,不能简单地追求“结案了事”,若不能深究案件的起因经过、分析双方诉争的焦点问题,机械的予以裁判,双方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上极有可能爆发更为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官在审理时,及时介入化解双方因离婚、探望权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并疏导双方的对抗情绪,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敦促双方多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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