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上门对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
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将刑事审判法庭“搬到”福田镇被告人唐某家中,上门对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2022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在巫山县福田场镇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从福田场镇驶向凌云村方向,行驶至村委会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自身严重受伤、杨某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对其抽血备检。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3毫克/100毫升。经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因车祸受伤后,一直未能恢复,行动困难,为方便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尽早将案件审理完结,最大限度扩大案件的审理效果,引导社会大众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危害,巫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方玲决定上门审理这起危险驾驶案,她和公诉机关沟通后,两次前往被告人家唐某家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力争在当地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经巫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到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不大、以及自身严重受伤后家庭陷入困难,为实现打击惩治犯罪、保障基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经巫山法院审委会研究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还获刑五个月,唐某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真是醉(罪)在酒中,悔(毁)在杯中。醉酒开车不仅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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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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