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6-22 17:35:13

巫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持续净化社会环境,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1日,巫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巫山县平湖路一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晚,公安民警在章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6小包,经称重共计0.83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小包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3月6日,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28日经巫山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28日,巫山检察院指控章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指控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法院重点查明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等,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公开审理该起贩卖毒品案件,体现了巫山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是一次禁毒宣传的法治教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法官提醒:毒品危害人体肌理,毁坏神经中枢,会摧毁吸毒者意志与健康,甚至导致死亡,更严重的是毒品犯罪会衍生大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无疑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对毒品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对毒品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禁止任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切记:毒品底线不可触碰,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毒、以身试法,否则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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