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1-5-28 15:38:58

夫妻俩殴打证人被处罚!

证人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打击报复证人,
侵犯的不仅是证人的权利,
更是对法律威严的藐视。
近日,就有一对夫妻
因殴打证人,不仅要赔钱,
还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2020年12月2日,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向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赵某申请,证人尹某出庭陈述了证言,向某为此怀恨在心。12月4日晚,心有不甘的向某与其丈夫冉某前往尹某家中,对尹某进行辱骂、挑衅,随后双方发生扭打,导致尹某受伤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面部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对向某作出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13日,尹某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向某、冉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之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三人共同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向某、冉某到庭后,怎么也没有想到,事隔那么久,在双方已经私下和解的情况下,法庭还要对其进行处罚。
法官严肃指出,证人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证人,侵犯的不仅是证人的权利,更是对法律威严的藐视。无论受害人是否谅解,法院均有权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处罚。
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向某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承认了错误。鉴于公安机关已经对向某进行了罚款、拘留处罚,受害人尹某对二人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为了不扩大矛盾,法庭最终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给予口头训诫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二人均表示认罚。


法官提醒
为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若因出庭作证遭受打击报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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