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1-5-27 16:06:24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为轮椅上的原告找“家”

5月25日,
一场赡养纠纷庭审结束后,
原告张某某坐在轮椅上
看着自己的妻子鲁某
和女儿张甲愤然离开法庭,
留下了心酸的眼泪,
一时陷入有家不能回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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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起因 #

5月25日,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突发疾病,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右侧大脑中动脉轻度狭窄、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电解质代谢紊乱、肺部感染、接触性皮炎。”经治疗,张某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目前由张某某的妻子鲁某(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照顾其生活起居。张某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张甲(本案被告),张甲大学肄业后在北京工作,并在重庆市区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生活条件较好。

原告张某某主张,由被告张甲每月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2000元。鲁某表示,因缺乏经济来源,现已无力扶养张某某;张甲表示,张某某尚有近20万元债权,有经济能力,并表示张某某起诉并非其本人的意思,是鲁某要求张某某起诉。庭审中,鲁某在询问张某某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时,张某某均点头认可;而张甲在询问张某某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时,张某某均摇头否认。但鲁某和张甲一致认可张某某无智力和精神障碍。

庭审结束后,鲁某和张甲均欲撒手不管,故出现了文首的一幕,张某某面临有家不能回的境遇…….

法官当即制止了鲁某和张甲的违法行为,并敦促两人平心静气,妥善解决张某某的生活、护理和医疗问题。最终,两人“敞开天窗”说“亮话”,就张某某名下的债权达成了一致意见,张甲自愿将张某某接走继续治疗疾病,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鲁某对此无异议。
历时近6个小时,法官终于为轮椅上的张某某找到了合适的去处,为他找到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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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附加条件既不符合道德,也为法律所不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个人通过将老人、小孩、病人滞留人民法院,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可以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拘留十五以下。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鉴于鲁某和张某态度较好,已经将张某某接走,且张某某已经撤诉,本院未予处罚。在此,法官提醒,维权应当理性应对、依法进行,触犯法律要担责。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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