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圆满执结赡养案 暴雨中送达执行物资和案款
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赡养纠纷案。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因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亦无任何收入来源,子女又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冯某一纸诉状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判决三名被告应依法承担应尽赡养义务。
判决生效后,其子冯某某履行了两年赡养义务,自2019年开始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21年3月冯某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收到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经过深入调查、走访,发现冯某家庭内部矛盾较大,冯某某为冯某继子,冯某某认为冯某自他十二岁之时才与其母亲组成家庭,养育他至十八岁,仅有六年时间,其母亲过世后,冯某就离开另行娶妻生子已有几十年,理应由冯某亲生子女承担他的赡养义务,自己不应再承担。承办法官告知冯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继子女应承担的义务与亲生子女一致,但冯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在其态度坚决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之下承办法官对冯某某采取了十五日拘留的强制决定。
在对冯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承办法官进一步深入梳理其家庭关系,将冯某某女婿李某作为突破口,对其晓之以情、动之已理、明知以利害,李某认识到岳父的错误行为,主动为冯某某缴纳剩余赡养费。
因判决内容有现金及实物的特殊性,冯某申请将一部分实物折合现金,另购买猪肉50斤及猪油15斤。承办法官为其购买后考虑到申请人年近90,居住之地路途遥远,又有几十斤的物品,决定驱车将其送回家中,并妥善为其放置好所购置的猪肉及猪油。
案件虽结,心结未解。赡养问题是一个长期问题,在安置好冯某后,承办法官又赶往冯某某的居住地,对其释法说理、耐心劝解,最终,冯某某深刻意识到自己不赡养的做法是错误的,并承诺今后会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至此,该案圆满告结。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精神层面,子女都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且履行以上义务不仅仅是在物质、金钱方面的付出,更应该在精神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爱与付出。
来源:巫山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