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男子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近日,巫山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在重庆市北碚区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8月10日,吴某电话联系卢某的顺风车准备从重庆回巫山。当日14时许,吴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放入深红色云烟牌香烟盒内并随身携带,与其女儿一起乘坐卢某驾驶的小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到重庆市巫山县城。当日18时许,吴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克拉大都会居民小区对面公路下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在民警抓捕过程中,吴某将放在左侧裤兜内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烟盒丢到路边,被民警当场扣押。
经称重,烟盒内的甲基苯丙胺重47.76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处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吴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47.766 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巫山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