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卫生局关于 网友举报抱龙镇贺家村村医向明菊非法行医的回复 针对网友举报内容,我局立即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县卫生监督所对其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被举报人向明菊,女,汉族,现年45岁,住巫山县抱龙镇贺家村,拥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其间,2009年7月,向通过转让获得和平药房华强药店经营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聘请罗某(主治医师、内科执业医师)“坐堂行医”。同年10月23日,患者周某(外号“麻花鱼”)到该药店就诊,后因不明原因死亡。赓即,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和处罚,该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行医”,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该药店的实际经营人向明菊没收被封存药品和器械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向明菊未受刑事处罚,且不存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不予注册或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其它法定情形,我局不予注册或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感谢对卫生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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