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号,刘某驾驶自用长安货车渝FKXXXX,从白水村7组行驶至高速公路桥下,见黄某在路边转身朝我微笑示意搭车我开后车门叫其上车,而黄说晕车要求坐进车厢,笑着说:“不会有事的,我经常坐后面,就是出了事也不会找你麻烦的。”所以我就没有在意,让其坐进了货厢。我行至高速公路收费站下边石场,停车找村长时,发现货厢内无人,我便原路返还找人,发现原告在离上车地点十几米处,扶在路边石头上呕吐。于是我便扶他上车送往医院,他当时意识清醒,说:“我不去,我回家过几天就会好的。”他又说:“我不行了,你将我送到医院,你就走不脱了,我讲良心,如果你有这番好心,你将我送回家,我不会说是在你车上出事的。”我见他不肯上车,我说:“好,我送你回家。”我送至白水村小学岔路往下走时,他说:“走这边。”于是我掉头将其送至他家旁边时,他妻子就赶了过来,接着他儿子也赶了过来,当时他儿子要打我,他还努力的保护我,对其儿子说:“你敢,不管他的事,你在这样我要打你。”我边对其亲人讲诉边调转车头,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在重症监护治疗5天后,转外科14楼15床治疗,病转良好,于2013年2月3日由于护士不小心将18床向光平输液的药(血凝梅)误输到我方病人黄某身上,当时导致黄某抽搐,小腿肿胀,瞳孔放大,经医师唐海军及时进行抢救处理,其黄某腿肿一直不消,唐海军医师为了推卸责任说:没有问题,这药黄某能用,需要重新检查一下腿上是否有骨折,经检查没有发现骨折。其后唐海军为了逃避责任,没有经我方同意,医院将黄某转院到净坛路康复医院治疗,几天后治疗无效果,病情无好转,直至2013年3月11日,经医院对黄孙明的血液作了检查,发现黄孙明的腿部已经成了血栓,经医院领导开会研究黄某必须转院治疗,于2013年3月11号由医务科何道洲科长将黄某送往万州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在三峡中心医院的治疗费用由县人民医院支付,其他费用医院要求我们先垫付。到后来病人出院后医院不愿意把我们支付的费用补给我方,不承认医疗事故后我们所承担的费用。而黄某的家属也要求我们赔偿9万,经过法庭调解,刘某自愿赔偿黄某3万元。医院的医疗事故我们所多花出来的4万多元,请问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试问谁还敢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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