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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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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16: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图源央视新闻公众号)
近日,接巫山警方非法行医线索移交,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前往某街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李姓“医生”,正在采取“用造牙粉和牙托粉捏出来”的方式为市民黄某某补牙,共计3颗,补牙单价300元/颗,以现金方式收取。

经查,“李医生”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也未能取得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卫发〔2023〕28 号)(YL027A)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8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做出两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交由开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代为送达。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李某某为他人镶牙、补牙等行为,是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牙齿修复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因当事人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执业活动,无固定行医场所,行医场所系露天摆放的临时摊位,其性质属于“游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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