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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土地纠纷致邻里反目 法官上门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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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涧边草萋萋,空山人寂寂。炎炎毒日属夏至,惯闻蝉鸟争唱聒噪时。

青春一何急,奋烈犹嫌迟。瓜田李下生嫌隙,细询翁媪是否与曲直。
                                      ——题记
6月22日上午,
巫山县人民法院一法庭庭长
带领办案团队驱车来到了
巫山县当阳乡平定村1组罗某家中,
开展了一场因土地纠纷引发的
身体权纠纷的巡回审理。


虽然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身体权纠纷,但是案件的起因还是相邻权纠纷与土地纠纷。2003年,本案的被告罗某购买了本案原告严某的房屋,附搭耕地四亩五分。但是后来双方因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而发生争议。双方因土地纠纷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诉讼不止,甚至大打出手,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演变成仇人关系,成了派出所和法庭的“常客”与“老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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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在巫山县当阳乡平顶村1组被告家门河坝上,因双方素有积怨,原、被告因土地问题(据原告陈述是被告铲除了原告栽种于路旁的六株李子树)再次发生口角纠纷,进而演变成暴力事件。原告严某诉称被告罗某将原告掀滚在地,然后用手将原告严某的后背按住,接着用拳头击打原告严某头部、背部,并造成原告严某头部、背部、右拇指等多处受伤,右手指软组织损伤,故原告严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某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合计4975.6元。


案件承办人在查看完现场后,考虑到两位老人为了这件小额诉讼案件倾注了过多的精力,辗转奔波多次,且已花资甚巨,当即决定在被告罗某家的院坝内进行巡回审理,并希望在双方亲朋好友的劝说下能够放下成见,搁置争议,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本案承办人查清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并在现场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仍旧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尽管亲朋好友也曾多次劝说,但是本案依旧没有调解的基础,双方都希望法庭进行判决。应双方当事人要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因土地价值急剧飙升,土地纠纷引发的衍生案件急剧增加。因土地纠纷涉及村委、集体、政府、农业局等多个部门,存在着年限跨度大、查明事实难、证据采集难、审理周期长等客观现实困难,但是土地作为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类纠纷审理的好坏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与实施。因此,土地纠纷及其衍生案件势必会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类案件。往后,巫山县人民法院将会加大此类案件的巡回审理力度和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力争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之能够经受的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法官说法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邻里之间,更应和睦相处,友好谦让,团结互助,不应为了刀锥之利而相互攻讦,甚至相互戕害,否则造成轻微伤的要进行民事赔偿甚至治安拘留,轻伤以上的不仅要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而且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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