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信息网

搜索
查看: 11967|回复: 0

“结婚”不登记,“彩礼”该返还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15 16: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彩礼,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婚嫁习俗,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的财物。
就彩礼的给付、金额、返还等问题
现实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原告周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0月1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原告述称,原、被告从相识到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告前后四次支付给被告的婚约彩礼共计111600元,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现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并分手。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11600元。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我多次不同意登记结婚不是事实,原、被告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在原告。关于彩礼范围的问题,原告陈述的第三笔购买金银首饰的钱不是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返还比例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便返还也是适当返还,因此原告请求返还111600元,金额过高。

裁判结果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从同居到起诉的时间只有两个多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彩礼的给付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当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适当返还。
本案中,因原、被告已按农村习俗举行过结婚仪式,根据农村的风俗,只要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便取得了“合法”夫妻资格,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农村现有人们的认识中,经过结婚仪式所取得的结婚效力甚至比结婚登记的效力更强,因为仪式的宣告具有一定的公开度,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一旦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更容易得到认可,一旦解除了仪式所建立的关系,女方的社会评价会严重下降。同时,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日常生活开支费用应在彩礼中予以扣除,本院酌定扣除11500元。
被告辩称,第三次支付的用于购买金银首饰的30000元不应认定为彩礼。本院认为,原告是以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支付的该笔费用,应认定为彩礼。对于原告陈述被告第一次到原告家时,另外还支付其亲属6600元,本院认为,此费用原告未直接支付给被告,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适当返还彩礼,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彩礼并扣除共同生活期间开支费用后的50%。即:18000元+5000元+28500元+50000元-11500元=90000元×50%=4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判决:一、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婚约彩礼45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不仅关乎着家庭的幸福与安宁,更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于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彩礼”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一些地区相当盛行,特别是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已经形成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的返还条件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并没有就彩礼的性质,以及彩礼的认定范围和返还比例予以明确,本案则是结合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给彩礼返还纠纷类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提供了具体思路。
首先,关于彩礼的性质。实务界多将彩礼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其次,关于彩礼的认定范围。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的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且赠送给女方家庭成员之外的亲属的钱财,是否也属于彩礼范围?实务界多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因此,均可以成为彩礼,但是应该与婚前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条件的赠与行为相区别。至于赠送给女方家庭成员之外的亲属的钱财则不应该属于彩礼范畴。
再次,关于彩礼的返还比例。《解释二》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但并没有规定返还的比例或者数额。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则应结合地方风俗、民事习惯以及公平原则综合考虑予以评判。一律返还彩礼的观点终是饱受质疑,因为它缺乏一定公正性和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在广大农村地区,双方当事人通过“摆酒席”的方式公示婚姻的缔结一直被广泛认可,然而一旦举办传统婚礼后,如已经共同生活,而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直至解除婚约,女性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其社会评价将会降低。因此,关于彩礼的返还比例应该结合风俗习惯,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子女的状况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秉承公平原则综合判定,不过,如果存在女方骗取彩礼的行为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另行裁决。
(来源:巫山法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