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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巫山今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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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5: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第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全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0年8月1日00:00时开始常年禁渔(暂定十年)。
二、禁渔区域
长江干流巫山段,大宁河巫山段、洋溪河(又名红岩河)巫山段、芹菜河、马渡河、后溪河、官渡河(又名神女溪)、清水河、抱龙河巫山段、三溪河(又名鳊鱼溪)、楚阳河、龙洞河、小溪河巫山段、庙宇河、福田河、大洞河(又名荫湾河)巫山段、长溪河巫山段、锅厂河、溪沟、龙雾河、横石溪、下马沟、大溪河(又名黛溪河)巫山段、抱龙镇大溪河、平定河等支流全河段。
三、禁渔内容
(一)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二)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捕捞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三)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方式垂钓,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垂钓中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禁渔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政策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执法工作。(二)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在禁捕水域和区域开展常态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市场销售野生鱼类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欢迎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57588110(巫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特此通告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巫山行动
巫山:长江十年禁渔8月1日零时起实施7月31日,重庆市巫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长江南岸的南陵码头,正对一艘艘渔船进行拆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巫山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巫山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对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

“我们从7月1日开始,对涉水乡镇渔民进行退捕上岸的政策宣传,同时与650名渔民签订了退捕上岸协议书。并于26日至31日,对325艘渔船进行集中拆解。”巫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向国太介绍。当地还将从转产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入手,让退捕渔民退得安心、退得放心,更好地生活。

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将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还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环节中,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收购,主要是指对非法捕捞渔获物“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如,部分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作为食材私自收购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渔获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发现可能涉嫌
非法捕捞行为线索后怎么办?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


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的线索,可拨打农业公益服务咨询举报热线“12316”,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进入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


“十年禁渔”,只为江美鱼肥
我们要卯足干劲,万众一心
书写好“美丽中国”的长江画卷
到那时
再看“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
动人江景

来源:巫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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