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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巫山一男子竟容留2人在家中吸毒,最终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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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7: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为了方便“毒友”们一起吸食毒品,
巫山一男子在自家客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柴某某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初的一天,吸毒人员曾某某、任某1来到被告人柴某某的住所,三人在被告人柴某某住所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任某1带来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

2019年9月17日晚,吸毒人员曾某某、郑某某先后来到被告人柴某某住所,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郑某某带来的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柴某某与曾某某、郑某某在被告人柴某某家玩耍,郑某某提出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柴某某和曾某某均表示同意,郑某某外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返回被告人柴某某住所,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郑某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23日上午,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柴某某后,来到被告人柴某某住所,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25日下午,吸毒人员曾某某、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柴某某后,一起来到被告人柴某某住所,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26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巫山县公安局大楼附近将被告人柴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以 案 释 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官提醒,毒品是全人类公敌,广大人民群众切记不能容留他人吸毒,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一定要及时报警。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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