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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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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7: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巫  山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巫   山   县  公  安  局
巫   山   县  司  法  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赡养老人是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

二、赡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冻饿或强迫超体力劳动、不提供安全住房、有病不治等方式虐待被赡养人的;

以拘禁、殴打等方式限制被赡养人人身自由、伤害被赡养人身体的;

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

有其他虐待、遗弃被赡养人行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有遗弃、虐待行为的,赡养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本通告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通过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被赡养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指定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被赡养人没有能力进行诉讼活动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支持,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时,被赡养人可依法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脏、乱、差、黑的危旧房中,赡养人应当立即主动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住房保障,并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五、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等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纳入村规民约和文明家庭创建的主要内容,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力度。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积极引导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特此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 110、023-57650477

巫山县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巫山县公安局     巫山县司法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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