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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他人同居,巫山一男子被判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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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5: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范某某(丈夫)与孙某某(妻子)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分居两地,孙某某在上海,范某某在巫山县。2010年至2015年,范某某外出务工,2016年6月回到巫山后认识了谢某某。

2017年,范某某与谢某某在巫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养谢某某的女儿。同居生活期间,两人于2018年3月生育一女,同年4月,范某某与谢某某为其女儿举办满月酒宴,当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范某某带到派出所。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范某某有配偶又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范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范某某明知自己已婚且没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同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显然构成了重婚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转自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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