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是巫山昌泰中医院一员工,于2018年9月递交辞职报告于2018年10月,该院董事长沈宏勇批准离职,9月工资未结算与本人,于2018年10月底叫本人前去结算,该公司给我的工资条上面显示4814.64元,扣除保险费用,3014.18元,暂扣绩效275.6元,个税9.31元,工会20元,还有个扣费875元,实发工资,680.21元,本人在院期间从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无任何理由暂扣我们绩效百分之二十,本人曾多次前往该院找董事长问起扣除我工资理由,该院董事长告知我无任何理由是该院的制度,我就想知道一个单位的制度不应该提前通知员工或者在合同和书面上告知员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