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单位处分不满,重庆某银行巫山支行职工王某在网上发布虚假贴文诽谤他人,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定性正确,对被告人王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因此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巫山县因在网络发帖诽谤他人被处有期徒刑的第一人。
经查,王某系某银行巫山支行职工,2014年8月,该银行认定王某违反了规章管理制度,给予王某记大过处分。在被处分后,王某心存不满,于2015年5月用手机在天涯论坛重庆栏目上注册账号,然后凭空编造了一篇标题为《重庆某银行巫山支行出大事了》的帖文,帖文内容主要涉及该银行巫山支行领导与受害人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私设小金库、用公款高消费、接受异性按摩、搞拉帮结派小团体、买官卖官等八条内容。贴文发出后,被点击8194次,回复58次,给受害人李某、涂某及王某所在银行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受害人李某、涂某于2015年7月7日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王某通过市、县级媒体公开向二受害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给受害人造成的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并在信息网络上公开散布,且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八千次以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属于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诽谤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时当庭认罪,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手机等信息终端在网络上自由发帖、留言。然而,这种发帖、留言既是自由的,也是不自由的。说它是自由的,因为没有人可以随意限制别人的言论自由,说它是不自由的,是因为在网络上的发帖、留言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网上散布虚假谣言或者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并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广大网民朋友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时,绝对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后悔都来不及。
【相关法律】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巫山新闻微信 撰稿人:县法院 吴荣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