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信息网

搜索
查看: 1770|回复: 0

全州河道采砂许可招标低价中标疑有猫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3 1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高价未中标,低价却中标,且同一标段中未中标的企业投标金额是中标企业投标金额的数倍,全州县河道采砂许可招标中仅第一批项目就给财政收入并不高的全州县带来900多万元的损失,这不仅损害了政府利益,更是伤了投标企业的心。”近日,来自全州县鸿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船等十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些沮丧的说。

  仅一批招标损失县政府财政收入900多万

  据了解,2014年10月21日,全州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广西创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建公司”)就全州县河道采砂许可招标项目(第一批)进行公开招标。鸿源公司等18家公司依照创建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了《投标文件》,并积极参加投标。

  2014年12月4日上午,包括鸿源公司在内的18家公司作为投标人全部到达指定开标场所进行公开开标。然而,出乎鸿源公司等公司意料的是,一些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最高报价投标的公司却未中标,一些报价远远低于鸿源公司等公司的其他公司,却被创建公司宣布中标。

  据了解,本次招投标共有18家公司参加,鸿源公司以368万元的报价成为第七标段报价最高的一家,而该标段预算标底价为102万元,创建公司宣布中标的公司报价仅为106万元,仅此一个标段差额就达262万元。这次招标中报价最高的6家公司总标价合计为1657.56万元,被公布中标的6家公司中标价合计为751.9万元,两者的总和相差达905.66万元,也就是说,仅这一批项目招标就给全州县政府造成财政损失905.66万元。以下为这次招标中未中标最高价与中标最低价对比表:

\

  高价不中标低价中标理由太牵强,疑有人在搞暗箱操作

  对此,鸿源公司等公司当即提出质疑,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创建公司书面递交了《质疑书》。

  2014年12月25日,创建公司对质疑书作出答复。从该《质疑答复书》来看,这些高价投标的公司未中标的“理由”之一就是:依据全州县公安局对该项目的投标相关材料审查意见的报告,全州县公安局认定有两家公司所递交的标书完全一致,有三家公司所递交的标书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投标人如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创建公司据此认定三家公司的投标无效。

  其理由之二就是,有些高价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方案”没有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0部分的要求逐页签字;其“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承诺”中没有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0部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承诺(按《招标需求》由投标人自行编写)”的要求提供“足额交纳采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附表”,投标承诺内容不全,同时也没有对该承诺逐页签字。

  有些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针对项目的投标承诺”中没有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格式第10部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承诺(按《招标需求》由投标人自行编写)”的要求提供“足额交纳彩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附表”,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写,投标承诺内容不全。

  创建公司据此认定这两类企业投标无效。

  对此,鸿源公司等公司认为,创建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书》无法令人信服。遂向本次招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全州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提出书面投诉。

  提出质疑的企业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的“认定书”不能做为认定投诉人是否串通投标的依据。

  且不说我们没有见过全州县公安局的这份所谓的“认定书”,也不知道这份“认定书”是否真的存在。即使真有这份“认定书”, 那么,公安机关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法主体,其根本无权对招投标行为是否串通投标做出认定。同时,全州公安局做出的这份“认定书”如果是行政行为,则应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经司法审查、判决书生效后,才能做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刑事司法行为,则也要最终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才能做为证据使用。这是基本的法理。

  其次,创建公司做出答复的理由之二更是站不住脚的。

  创建公司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0部分的表述为,“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承诺(按《招标需求》由投标人自行编写)”,而《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的第二条“投标承诺”的表述为:“投标人必须承诺做到以下几点,……(7)足额交纳采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详见附表)。”该“附表”如下:

\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依据,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我们已经都对该项目进行了实质响应。”提出质疑的公司代表们纷纷这么说。以鸿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第9部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承诺”中明确表述为:“……郑重承诺如下:……(7)足额交纳采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

  “创建公司的答复书认为我们没有按要求提供足额交纳采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附表,那么请问该附表我们该如何制作?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明制作附表的具体要求,也没有要求投标人制作“足额交纳押金及采砂管理费附表”的任何文字表述!只是含糊的说 ‘详见附表 ’,这能说明是要求我们作为投标人制作附表吗?难道说:“详见附表”等于“一定要制作附表”?现代汉语能做出这样的理解?实在让人不知该如何做。创建公司这样制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又以这样的理由导致给出高价的企业不能中标和低价企业中标的结果,只能说明两个问题,要么是创建公司制作标书的水平过于低劣,导致投标企业无所适从,要么就是在制作标书时人为暗箱操作,故意设置陷阱,有意使高价投标企业往陷阱里跳,以便低价投标企业顺利中标,从这点来说,这是一个有问题的招标文件,就应废除!但是,对此,作为已经严格响应了《招标文件》的鸿源公司等企业,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船这么说。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没有制作附表,开标时,已经确认我们对各个标段的报价是最高金额且在投标文件中已郑重承诺足额交纳采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已经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投标金额无非就是包括该交纳的采砂押金及采砂管理费嘛。”提出质疑的一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纷纷说,“因此,创建公司认为我们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写,投标承诺内容不全,纯属无视事实,睁眼说瞎话!创建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

  也有人认为,这次招投标结果被宣布中标的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低价串标嫌疑,对此,从中标者的中标价格上也可见一斑。以下为招标文件中的预算标底价和招标时的最高报价、中标者的中标价的对照表:

\

  以上表格中各标段的中标价与预算标底价都只有3至4万元之差,而各标段最高报价与中标价相差200万元左右。这不得不令人生疑。

  另外一个疑点就是:以最高价投标的5家公司难道没有一家是“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吗?那这些高价投标企业又为何这般“全军覆没呢?”(转载强注明出处:湖北在线)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